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23浏览次数:0

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295号)

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20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