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属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国资处发布时间:2011-04-26浏览次数:10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属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校属国有资产的安全,挖掘资产利用潜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 校属有偿使用资产的范围及项目

1、 空间资源。主要包括在楼顶设立通讯基站、天线、发射装置和其它国家规定无偿使用的资源以外的设施,在围墙上设立广告牌等。

2、 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包括墙面广告;闲置的公用房、学生宿舍、教工宿舍、招待所、住宅楼、商品房、地下室等的租用。

3、 场馆。主要包括各类场地、礼堂、食堂的租用。

4、 计量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暖、气等。

5、 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教学设备仪器、体育器材、医疗器械、交通工具等。

6、 信息、图书资源和无形资产。

二、 使用形式

长短期出租经营、短期租用、合作开发等。

三、 管理机构及职责

1、 国资处全面负责校属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

2、 国资处、审计办、计财处三个部门组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督察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由国资处负责小组工作,不定期检查资产的租用情况。

3、 审计办参与资产有偿使用价格的调研、谈判及合同的签订,计财处负责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及结算工作。

4、 后勤处负责有偿使用资产的维修和维护等工作。

四、 校属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批及合同的签订

1、 个人或单位有偿使用学院资产的,必须先写出书面申请,交学院国资处审核。

2、 提交申请时,必须注明资产使用的目的,地点、项目和内容、使用期限等。

3、 国资处审核同意后,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与使用者协商,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在国资处备案。

4、 学院临街的商品房,由校产管理处与租用者协商,签订租赁合同;职工住宅楼,由后勤处与租用者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国资处备案。

5、 除住宅楼和商品房外,一般资产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签订合同时,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6、 校属资产有偿使用督察小组根据合同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察、管理。

7、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审批使用资产,同时不得擅自无偿使用学院闲置资产进行创收。

8、 校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9、 合同或协议一式五份,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办、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与使用者各执一份。

五、 校属资产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核定与收缴办法

1、 校属资产有偿使用费标准由督察小组根据市场行情和学院有关规定确定,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 未出售的职工住宅租住费,由督察小组、后勤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制订租金标准,学院职工按合同在本人工资中代扣,经学院批准的外单位职工租用费由后勤物业中心收取,并交计财处。

3、 商品房租赁费由学院校产办根据合同收取,并交计财处。

4、 其它资产使用费由资产管理的二级部门根据合同负责收取,并交计财处。

5、 所有收费统一使用计财处提供的票据。

六、 有偿使用资产管理的奖惩

1、 除职工住宅、商品房外,其它资产有偿使用费中,提成10%作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费。

2、 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学院闲置资源,或违规租赁,违反者,除没收所得,处以所得二倍的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3、 资产有偿使用费必须如数上交到学院计财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4、 学院教职工对校属资产的有偿使用进行监督,发现私自使用或违规租赁现象,及时向督察小组反映。

5、 因工作需要,财务人员、审计人员有权对《办法》范围内的资产使用情况直接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结果报督察小组备案。

6、 使用票据时,票据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到计财处领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自购或者自行印制的票据,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资处,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